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1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结合自治区实质,拟定本方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地区内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的职工有权依据《条例》和本方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条工伤保险实行州、市级统筹。
第四条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区的工伤保险工作。
州、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地区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五条统筹区域应当设立工伤保险基金,并打造工伤保险风险储备金规范。
第六条工伤保险费按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实行不一样的工伤保险行业差别交费率。
工伤保险行业差别交费率由统筹区域人民政府依据国家确定的工伤保险费平均交费费率和不同行业的基准费率,结合本统筹区域工伤保险费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风险程度等状况,根据以支定收、收入支出平衡的原则确定。
各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具体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期调整。
第七条经办机构应当依据用人单位工商登记核准的经营项目所对应的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确定其工伤保险交费费率;跨行业经营的,按所跨行业对应的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确定其交费费率。
第八条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应当到所在地经办机构办理手续;跨区域、流动性较大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相对集中的方法到所在地经办机构办理手续。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条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范围:
工伤医疗费;
伤残津贴;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生活护理费;
因工死亡职工丧葬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辅助器具费;
工伤康复费;
劳动能力鉴别费;
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成本。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于次年1月31近日将本单位上年度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名单、交费期限、交费状况、工伤认定、劳动鉴别、工伤待遇及发生工伤事故等状况在本单位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能少于15日,公示状况报经办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工伤保险风险储备金由统筹区域按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额的10%提取,存入统筹区域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不足支付的,由当地财政垫付。工伤保险风险储备金累计结余额不能超越统筹区域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收入。
第三章工伤认定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工被诊断、鉴别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区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申请材料。遇有特殊状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赞同,申请时限可以适合延长,但延长时限不能超越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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